黑色灯塔

大陆剧中国大陆2020

主演:吴倩,杨玏,郑雅文,代旭,钟祺,王泊文,李彩桦,汤镇业,高曙光,高晓攀,冯文娟,苏可,李天柱,瑛子,蒋恺,杨凯迪,高远,杜子名,杨雨婷,朱宏嘉,茹萍,林鹏,孙敏,苇菁

导演:史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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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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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4 15:08

详细剧情

《黑色灯塔》作为一部律政剧,融入罪案剧模式,增添推理与悬疑设置,并包容青春成长、职场、爱情等元素,延展传统司法剧、律政剧的边界,力求打造一部精品罪案剧集。   《黑色灯塔》中的案件取材自社会的真实案件,融入当下最为关注的社会事件和民生问题,如校园霸凌、拐卖妇女、欺诈老人、妨碍公共安全罪等,话题性十足,直击社会痛点与热点,话题与现象背后引发大众对人性的思考,使观众获得共鸣式的体验效应。   剧中还将呈现多场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正邪之间的黑白较量,这也将是对我国司法体系的一次全面展现,具有一定普法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作为联合出品方,将从内容创作、制作生产以及政策审查环节,给予专业建议和权威指导,对本剧进行全方位系统的保驾护航。   《黑色灯塔》属于内地剧市场稀缺的律政题材,取材真实案件反映社会话题,又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

 长篇影评

 1 ) 成功被男二吸引 主角人设太崩

女主演技让人大跌眼镜,全程歪头抬眼看人,感觉每个人都比她高很多似的,无法理解一个有点小聪明的人设为什么看上去看谁都不顺眼的样子。女主人设在法院工作却连基本的替考违法都毫无愧意也丝毫不惧怕别人的质问,理直气壮说是自己的理想?!真的滑稽,越看到后面越想跳过男女主的剧情,男二演技和人设真的甩他们太远,主线的悬疑铺垫也不够精彩,结局过于潦草了。

 2 ) 《黑色灯塔》片尾普法小课堂整理

1.简介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2.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录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如下限制:一、录音尽量保存原有载体;二、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且需证明取证过程合法;三、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四、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被害妄想症;被害妄想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庭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根据判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因不具有形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又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6.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在审判确定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8.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三百零七条相关规定,犯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0.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更换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2.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拘役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3.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检察官有如下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检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六、行政检察等。 15.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渎职罪的主要特点分为两点: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利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16.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会招考,对于工作经验并没有具体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去履行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等职责。 18.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 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生产 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三、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 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也就是诈骗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案件与生产 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19.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0.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以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对未成年的罪犯实施单独关押,关押于少管所。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2.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也称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能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工作是体现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3.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且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4.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败坏他人名誉。三、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25.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6.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7.合议庭: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合议庭如此设置的目的是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抑制主观偏见以及权力制约,防止滥用。 28.教唆罪: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用、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教唆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教唆者须是故意教唆他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或行为,且对于该后果是教唆者所能预见的。二、须有教唆的行为,而教唆的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言语、文字、举动、明示或默示皆在此范围。三、被教唆者须是特定的人,如发表文字或演说煽动、蛊惑非特定的人则不构成此罪。四、被教唆者须有责任能力。 29.拘留: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三中。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者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由人民法院直接做出的拘留决定,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者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30.上诉:上述指的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审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应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 真是史诗级烂尾

剧情的硬伤我就暂时不说了,这个剧的优点是节奏和法庭对辩拍的不错,给大家普及了平时不太接触到的法庭和知识。

但是我忍不了的是请问这双胞胎的设定有什么用吗?为了凸显女主性格制造人格反差?你拍的跟柯南似的多少集挤出点主线内容,正常的套路不应该是当做最后一个案子来处理吗?好吧,其实我也不太在意你主线内容,如果你前面不提就当个背景我也能忍,但是女主找了那么多多多多多集姐姐。每集还来个铺垫,姐姐还时不时出现一下下。结果最后来个自述姐姐破完案就回来了,还给妹妹留个线索让她去找她?请问您都把活干完了不直接回来还跟妹妹玩捉迷藏,就如果解不出来您就不出现了呗。

你要不就拍成柯南,用日常案情吸引观众,要不就把铺垫都用上,搞个揭开悬念,当然这种就取决于编剧的逻辑能力了。没有能力老老实实拍个及格也行啊。但是,咱想烂尾也别这莫敷衍,仅用一段文字就结束了,还以为自己在听评书,有点小失望。本来还想夸夸。虽然剧情不行,毕竟题材和节奏还不错,最起码应该是认真拍的,但是结尾是真的被恶心到了,再见👋🏻

 4 ) 这剧是给司法界抹黑的吧

这真是最高法影视中心联合出品的么,不伦不类的感觉,既不像正经严肃的律政剧,非要搞那么多意淫的悬疑小说梗,也不认真虚构非要是来普法小剧场搞的好像剧中那么不严谨的法院人员审核啊,不专业的检察官啊都是正常现状。大阴谋替身梗就非常烂俗,男二尤其讨厌,第一个和校园霸凌里面那些辩护词好恶心,一看就要搞个良心悔悟反转梗,女主一个实习生如此搞事情居然一点都没受到限制还莽莽撞撞,金手指开太大了。目前看总之不伦不类,剧情很悬浮,导向很不正确。另外,男二真的男二么,戏份和戏剧冲突就快赶上女主了,其实杨玏正所谓男一就是一个工具人吧。这是乔诺和魏宇泰的故事吧……

孝子那个案子,包括之前的案子,检察官办案这么不靠谱不确认证人口供身份吗,辩护律师多少次收买证人假口供一点事都没有,法庭辩论大家没几个证据,真跟搞辩论似的全部都是推理揣测煽情,特别是魏宇泰每次巧舌如簧说一通歪理,都不是真正指出法律漏洞。每个案子的检察官、法院书记官、辩护律师大家搅作一团一起交流案情一起破案,警方交给检察院的案子永远都是几层真相都没查出来,这是什么神奇的司法制度?这真不是给我国司法届抹黑的?

 5 ) 本来为这部剧不火而鸣不平,没想到虎头蛇尾的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

《黑色灯塔》作为国内少有的律政剧,因为其跌宕起伏加上反转的剧情设定和法院实拍的审判过程让观众耳目一新。

可能是因为播出独播平台的原因,热度并不是非常的高,但是论其精彩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今年大放异彩的迷雾剧场。这也是很多观众为其鸣不平,也疯狂向周围的人安利的原因。

但是当观众花钱超前点映追完整部剧后,心里却很不是滋味。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黑色灯塔》在最开始埋下的钩子,一个让观众一直都想知道的真相居然就一笔带过了。

观众还希望这个钩子的真相是多么令人感到惊奇,多么令人感到意外。观众心中真实的想法是当这个真相揭开,《黑色灯塔》整部剧应该就被推向了高潮,但是没想到结尾却虎头蛇尾,甚至这个钩子没有也完全不影响整部剧的观剧体验。

一开始《黑色灯塔》中姐姐乔雅(吴倩饰)就因为不可说的原因让双胞胎妹妹代替自己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实习,然后这部剧乔雅都是失踪的状态,仅仅在整部剧进行的过程中稍稍的露面,每一次露面还都非常的仓促,似乎后面隐藏着一个惊天的秘密。

而因为扎实的剧情,这个钩子,这个秘密把观众的胃口吊的越来越大,究竟乔雅到底是为什么要不辞而别,她究竟去干嘛了,观众的好奇心越来越重。

关于乔雅离开的秘密,《黑色灯塔》的剧情走向每一次都稍稍的透露一点,但每一次都仅仅只有一点,让观众越发的想知道乔雅身上究竟藏着什么秘密。

当乔雅的男朋友出场的时候,观众知道了乔雅身上带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提电脑,里面肯定有着不得了的资料。这个资料应该对乔雅和她男朋友都非常的重要,对整个钩子,整个秘密非常的重要,毕竟乔雅的男朋友情愿自己坐牢也不愿供出乔雅。

之后到整部剧快结束的时候,乔雅的妈妈发现了乔雅留给她的一张字条,上面写着我全都知道了。乔雅的妈妈看到后非常的紧张,然后去找了自己丈夫的老师,发现老师已经离世了,而师母对她的态度似乎也在说明乔雅的失踪后面隐藏着一个惊天大秘密。

而乔诺这边通过到学校提取乔雅的档案,发现了乔雅的去向,寻过去的时候居然发现乔雅所去的这个公司早就在2年前就因为各种违规被推了。这所有一点又一点透露的一切的一切似乎都是为了最后揭开乔雅离开的真相给观众带来持续的高潮和震撼而准备的。

但是没想到当6个小案件全都圆满落幕后,魏宇泰(代旭饰)和范嘉怡(郑雅文饰)这两个死对头都牵手成功了。这个整部剧最大的秘密,这个一直勾得人心里痒痒的钩子,就用了两姐妹在海边拥抱,画外音的方式给结束了。

画外音直接说,乔雅和她们从小离开的爸爸深入犯罪集团内部瓦解了犯罪集团,然后就没了。难道说一直勾着观众好奇心的秘密就这么草率的用画外音的方式说出来了?本以为是一个惊天大秘密,居然让人有一种被人猴耍的感觉。

《黑色灯塔》最为重要的剧情肯定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那6个值得人们深究而反思的极具反转意味的案件。但其实即使不安排姐姐一定要妹妹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自己,换一种设定剧情也完全可以非常平顺的走下去。

当然了姐姐有不得已的理由离开,让妹妹在一段时间成为自己这个设定非常的抓人,但是这么虎头蛇尾而仓促的结尾,你让在结尾之前看得入迷的观众看完后到底向不向周围的朋友推荐这部剧呢?

 6 ) 很好,不算虎头蛇尾

姐姐那条线有存在的意义,她这条线可以让妹妹明白自己的目标,让那些走错路的,找不到目标的人不要气馁,或许慢慢的在生活中找到真正目标,而且这条线如果写的太详细,你确定敢播吗?关于制药,药,假药这一方面的,有几部剧敢写,药这种东西,太重要了。结尾虽然草率,但是也解释了,本人也是女性,并不觉得这部剧很黑暗,只是讲了另一方面,请不要误会,

 7 ) 史诗级烂尾什么情况!!!!!!!

这部剧,其实挺好看,虽然从一开始我 就觉得bug很明显,比如,两姐妹互换,前提就是身边的人全是傻子,而且都不知道她们是双胞胎,再比如,公安没地位,当地公安是废柴,但是硬啃下这些设定,就案子本身而言挺过瘾的。解闷挺不错,cp很好磕,每一个案子都挖掘得听深入的,比如家庭教育, 比如空巢老人,还有何谓孝子,思想性还是有的但是。但是,但是,但是,这个结尾什么鬼东西啊啊啊啊啊啊!!!!!!是不是被剪了,就一句话交代一切,前面的铺垫伏笔几乎一个都没解答,梁俊豪啥情况?老爹的老师啥情况?那台电脑里面有什么?姐姐杀的那个人是谁,那些蓝色的药是什么登西?绝了。我一度觉得这剧在开播的时候我明明看到百度上说是33集,后来就变成30集了,但是我看了百科的编辑记录又没改过,是我眼花了吗。。。。感觉33集就正好,最后三集来讲主线故事。但是要是这个主线只能被砍,为什么 不干脆把整个主线改掉就改成一个叫乔雅的妹子在法院实习的故事就好啦,迷惑......

 短评

看到第二个故事,弃,果然是男导演。1女性在强奸中是绝对的弱势,2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在婚内也算强奸,3影片中竟然强调女性利用其弱势的固有印象实则得到了更多的社会资源,4结局更是呼吁男性拧成一股绳理解强奸犯。从头偷换概念,吐了

6分钟前
  • tingting
  • 很差

李旭尧还是蛮专业的,杨玏跟角色契合度很高,本身长相就是那种比较严肃正经的,终于找到了一个适合自己的角色

8分钟前
  • 山禾
  • 推荐

被吸引是因为吴倩的短发造型,被圈粉则是因为专业的法庭戏,流程这么标准、职位如此清晰的律政剧我真的头一次在国产剧里看到,爷青结了!

10分钟前
  • 一鹿穿林过
  • 推荐

一个外行用一个月的时间背知识点就能比得过本专业的学生,而且还能提前交卷??而且还是法律专业,要背那么多东西。估计又是披着职场搞玛丽苏的剧。而且女主演技真的尬。

15分钟前
  • 热爱生活
  • 较差

本来真的觉得还不错,自从看了密室逃脱🙂认真的吗

18分钟前
  • 穿布鞋跑步
  • 还行

妹妹不仅代考代实习最后还要从书记员继续进一步,请问编剧知道代考要入刑吗。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分钟前
  • 独居蓝猫
  • 还行

杨玏蛮适合演检察官这种角色的,感觉他自带一身正气,让邪恶无所遁形

24分钟前
  • 陈奕迅
  • 力荐

还行,节奏快,案情和谈恋爱比例控制得较为适当,案子吸引人但有点经不起推敲。女主冒名顶替问题性质严重。此外怀疑剪掉了不少剧情

28分钟前
  • 鱼福仙
  • 还行

还可以,剧情暂时没有逻辑上的大错误,部分情节设置的有些常见但也能看,吴倩的扮相确实不太好看,可我认演技和颜值。第一集节奏还算快,简单交代了背景就开始审理王海一案了,办案全程很真实,看法庭部分的情节真的像看民事新闻一样,开场杀人的那一幕我还挺想知道发生了什么呢,暂时还猜不到故事走向,可以一追

30分钟前
  • carend
  • 力荐

一口气看了十集,可以说期望越大,失望越多吧。来说说优缺点。优点:1.结尾剧组搞了个普法小课堂,还是不错的,虽然各位演员在普法的时候一直看提词器。2.代旭的台词还是说得很不错的,而且专业台词很多,吴倩也是原声。3.剧情设置上一开始不太好猜到结果,还是有一定的反转。缺点:1.前六集bug很多,各位配角演得也很出戏,尤其结局揭露真相未免太过草率(这个问题后四集的案子也存在这个问题)2.杨玏竟然用的是配音,不是原声。他的声音辨识度太高了,印象中他也很少用配音,这部剧竟然用了配音,无语,导致我一开始看的时候老出戏!3.女主的光环未免也太大了,设定也是很…狗血,双胞胎妹妹代替姐姐参加考试还去法院实习,在案件调查上竟然还比大他五岁的检察官的推理能力强,巨无霸光环吧,这是!还有一些,写不下了

34分钟前
  • 靳以斯
  • 还行

被杀害人,在自己逃出来有证据情况下,居然不报警,而是自己拿刀到复仇???还有很多不细说,根本逻辑不同,什么垃圾剧情,居然是普法剧,脑残编剧看不下去了,拜拜了。

39分钟前
  • 问情45
  • 很差

看了第一个案件,其实情节本身有法治在线+走进科学风,能吸引人往下看(但只能一遍过,不可深究,不然逻辑细节全散装),人设是真的很悬浮啊,小小冒牌实习生玩转公检法???

44分钟前
  • Nemooo
  • 较差

律政+青春+悬疑,再也没有比这更合胃口的剧了!!丁杉的公司老板看着就讨厌,色性盖都盖不住,范嘉怡和他交涉的时候真是帅翻了!

45分钟前
  • 伯尔尼有趣的光
  • 还行

套着律政司法外壳的简单推理剧,剧本不算特别严谨和难,破案靠巴拉巴拉嘴皮子说然后罪犯就忏悔认了哈哈哈,女主全剧开挂比福莫尔斯还莫斯,特别接地气,坏人绳之以法好人惩恶扬善,最后还有基础科普,适合大部分年龄段的电视剧

49分钟前
  • WIKI魏
  • 还行

当悬疑剧看,也还可以了。如果当普法剧看,那还是算了。法院是居中裁判的,法院的书记员和检察官一起调查取证?法院书记员和律师一起会见被告人并问话?尊重一下司法实务,好吗?还有作为法院视角的律政剧,女主代考代实习这个bug怎么圆?

53分钟前
  • 把愿望交给锦鲤
  • 还行

昨晚看了8集,还行。庭审部分和反转的剧情会牵着我看下去。吴倩短发确实没有长发好看,不过也算贴合角色,不出戏,杨玏正派的长相好像还很适合检察官这类角色。节奏一般吧,中规中矩,剧情有的地方有bug,好在悬念足,反转多,庭审部分专业,可以给三星半。

57分钟前
  • 推荐

劣质配音剧

1小时前
  • 明善诚身
  • 较差

只看了第一集,就觉得不可理喻,一个学法律的可以这么法盲吗?

1小时前
  • 高小西
  • 较差

一口气看完所有更新,剧情非常不错,案件也非常反转,剧情节奏把控的也很好,近来难得不错的剧

1小时前
  • 一夕如环
  • 推荐

这里的检察官好像都是弱智

1小时前
  • raising_dawn
  • 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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